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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行政法規草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扶助中小企業的發展,於二零零三年推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透過提供信用保證,協助中小企業取得銀行融資,藉此紓緩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鑑於現時本澳經濟環境的轉變,特區政府為滿足中小企業對銀行融資的需求,協助克服資金短缺的困難,有必要對現行的計劃進行優化。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修改第1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建議提高“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信用保證金額的上限至澳門幣四百九十萬元,每一企業可獲提供信用保證的銀行貸款額比例維持為百分之七十,亦即每一企業最高可取得的銀行貸款額,由原來的澳門幣五百萬元調升至七百萬元。

草案建議擴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的適用範圍,專門項目包括企業革新及轉型、推廣及宣傳所經營的品牌、改善產品質量和開展新業務。

草案規定中小企業須向工商業發展基金簽發金額相等於獲提供信用保證的銀行貸款額的本票作為反擔保。另外,草案建議簡化申請手續,豁免申請人提交營業稅申報書(M/1表格)副本或開業申報書副本、法人商業企業主的商業登記證明及設立文件副本。

草案規定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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