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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行政法規草案


《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實施以來,對於紓緩低收入階層的生活壓力方面有一定幫助。此外,考慮到殘疾人士就業的具體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將放寬殘疾人士申請工作收入補貼的條件。為此,政府制訂修改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行政法規草案,適當延長措施的實施期,以助減輕弱勢社群的經濟負擔。

草案建議於二零一七年度繼續發放工作收入補貼,使合資格的低收入僱員每月收入達澳門幣五千元。

草案主要修改申請條件,建議持有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殘疾評估登記證”的申請人,只須每月工作滿一百二十八小時,且申請人年齡不須滿四十歲;其他申請條件不變。二零一七年五月、七月、十月及二零一八年一月的月底前,應遞交有關前一季度工作期間的補貼申請表。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