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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警察總局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其職責為指揮及領導其屬下警務機構執行行動。為對抗各種可危害社會安寧及安全的威脅,更有效地打擊新興犯罪,保安體系開展改革工作,透過第1/2017號法律《修改第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及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將民防職責納入警察總局,以強化警察總局架構,使其更有效和快捷地回應預防和遏止犯罪的工作。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修改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以使警察總局履行法定任務及職責。

草案建議警察總局增加一名以輔助局長和主管民防及協調中心的助理。修改組織架構後的警察總局將有一名局長、三名助理,附屬單位將由現時的六個增加至七個,修改後的附屬單位設置如下:

(一)增設民防及協調中心,負責執行部分原屬保安協調辦公室有關協調及民防領域的職權。

(二)原屬保安協調辦公室有關協調、收集和處理統計數據的職權將納入情報分析中心。

(三)電腦及資訊科技部改為電腦及資訊科技處,以應付警察總局在民防和發展資訊科技方面的新職責。

(四)設立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取代原新聞及公共關係辦公室,以確保執行有關跨部門、區域及國際合作,以及新聞傳播方面的工作。

(五)原有的局長辦公室、行動策劃中心、資源管理廳保持不變。

草案建議警察總局的人員編制為45名,警察總局運作所需的人員,將從保安部隊及部門分別按其專業職程人員章程制度所規範的調動機制予以配備。

草案建議自第1/2017號法律《修改第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及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生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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