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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核准〈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的行政法規草案


鑑於現行第31/2002號行政法規《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所核准的技術規章於二零零二年制定,以及考慮到須配合第21/2016號行政法規《核准〈燃氣傳輸管路及分配網中安裝減壓站的技術規章〉》所核准的技術規章的相關規定,同時,隨着燃氣技術的不斷改進以及安全標準的提高,尤其在燃氣分配網的技術標準方面,有需要作出完善,以配合澳門天然氣的應用和發展。

為了加強燃氣傳輸和分配管網的安全性,使有關技術規章能與其他燃氣網絡的技術規章相互配合,形成統一的規範。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聽取業界及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對上述法規及其核准的技術規章進行修訂,由於修訂內容較多,故需廢止原行政法規及其核准的《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以重新制定有關技術規章,並易名為《核准〈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行政法規草案。

與原規定內容相比,草案新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完善地下管網的保護要求:強制埋地的鋼管必須採用負極保護方式予以保護;

二、增加燃氣網絡佈置圖的要求:網絡佈置圖必須說明管道兩端座標及平水,且必須經“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認可和登記的工程師簽署;

三、增加聚乙烯管的使用規則:明確規定聚乙烯管在不同工作四、溫度下的最大允許工作壓力,以及須符合的壓力拆減系數;

四、增加燃氣分配網的監測和控制措施:規定燃氣營運實體必須設置地理信息系統(GIS)和監測、控制和資料收集系統(SCADA),透過實時管網控制中心監測管網運行狀況,對管路實行在線實時監控,確保管網運行的安全;

五、適當引用相關領域的國際標準,以進一步確保燃氣分配網的安全性,以及使管網技術能與相關的國際技術接軌;

六、增加管網的路面標識牌要求,以提醒其他施工單位注意燃氣管網的位置;

七、明確規定燃氣營運實體必須有一套經常更新的燃氣管網資料,以便提供予有關規劃部門參考。

草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