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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回應廉署工作報告


就廉政公署報告所指文化局兩名主管未符合在相關職務範疇至少有五年工作經驗的法定條件一事,文化局說明如下:

為配合特區政府文化事業的發展,以及理順公共行政架構職能的工作,根據2016年1月1日生效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將原屬民政總署文化職能、相關人員及設施併入文化局,並改組成八廳十六處合共二十四個部門。因此,文化局亦因應實際情況委任多位主管擔任管理工作。

其後廉政公署發現上述委任中,其中兩名主管在其工作經驗或時間上未符合《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五條的要求。當時文化局的領導及相關部門已十分重視,在尊重廉政公署的意見,以及慎重研究分析後,鑑於相關人員所負責的工作具持續性、穩定性、特殊性、重要性,加上相關人員在工作崗位上的良好表現,因此,如實向上級反映有關情況,呈請行政長官免除此方面的要求及作出批示。在第二次公佈的委任批示中,對兩人的履歷及職程內容作出了更詳細的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