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言人辦公室表示,對於立法會主席作出的初端拒絕唐曉晴議員提出的《第10/2013號法律第104條第5款的解釋性規範》法案的批示,行政長官表示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5條的規定,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議員在提案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