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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設立“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


特區政府設立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相關的行政長官批示於2017年4月4日起生效。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今日刊登第7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下稱“統籌委員會”),目的是從政策決策的層次,統籌協調公共行政改革政策措施的落實及相關範疇的政策諮詢,以及確立執行計劃。

該統籌委員會的職權有三:第一,訂定、策劃及統籌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改革和現代化政策的基本目標,以及落實該等政策的策略及方法。第二,就下列事宜按訂定的策略及方法協調統籌各執行部門的落實方案,並監督其執行進度:公務人員制度及管理的改革;公共行政的職能與組織架構的調整;行政流程和運作的優化;電子政務的發展;政府績效管理的實施及成效評估;其他與公共行政改革和現代化政策有關的措施。第三,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整體公共政策諮詢項目及相關活動有序實施。

統籌委員會由行政法務司司長任主席,其他成員包括: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各政府司長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行政公職局局長、行政公職局一名副局長。

批示中又規定,主席可邀請其他政府成員、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或公務員團體的代表,以及專家或對所討論事宜有認識及經驗的人士出席統籌委員會的會議。

統籌委員會可透過決議設立專責小組履行其任務,工作小組的成員可包括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的代表。專責小組的職權由統籌委員會的決議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