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昨(30日) 晚上於進行經濟房屋巡查時,發現湖畔大廈第四座一單位,涉嫌將單位無償讓予他人居住等情況,現正開展調查工作。
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濟房屋單位僅用於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及其家團自住。法律並規定,倘經屋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將經屋單位作非居住用途或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將整個單位讓與他人居住,科處相當於單位最初售價的10%至40%的罰款,若作部分出租,科處相當於單位最初售價的5%至10%的罰款。上述所指的違法者必須在房屋局指定的期限內終止有關違法行為狀況,若不遵守,除每逾期一日,加罰原罰款的1%外,房屋局可解除買賣預約合同。
為確保公共房屋資源得到合理的運用,房屋局持續到各經濟房屋作居住狀況的巡查監管,首季已對3,472個單位進行了家訪調查,並於3月30日晚上巡查時,發現1宗懷疑違規個案,(涉嫌將單位無償讓予他人居住等情況),現已開展進一步調查工作。
經濟房屋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重要的公共資源之一,房屋局一直致力打擊經濟房屋違規情況,同時,亦呼籲知情者透過電郵(info@ihm.gov.mo),郵寄或親臨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或致電房屋局熱線電話2859 4875對違規情況作出舉報,一旦發現,必定嚴肅處理並對違規個案執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