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至今發現61個“萬九”經濟房屋的家團,因預約買受人、其家團成員或其配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持有居住用途的物業,已被解除買賣預約合同或正進行解除買賣預約合同的法律程序。
經濟房屋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重要的公共資源之一,社會期望取得人應得以善用,並由政府進行監督,以便確保能夠照顧有實際居住需要且符合申請要件的家團。
根據《經濟房屋法》規定,經濟房屋申請人在提交申請表之日前的5年直至簽訂買賣公證書(俗稱做契)之日前,不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持有居住用途的物業,否則將被解除所購單位的買賣預約合同。
房屋局在做契前,會依法要求預約買受人及其家團成員遞交所需資料,包括婚姻狀況聲明書,並透過有關部門核實相關人士及其配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持有物業的情況,以及對每一申請個案逐一審查,確保公共房屋資源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