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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陸續收回未被善用的經濟房屋單位


房屋局經巡查發現未有遵守《經濟房屋法》規定的實際及長期性地居住占用經濟房屋單位的個案中,至今已有7個預約買受人辦理退回單位手續,其中3個已完成退款及退回單位。

房屋局重視公共資源的合理運用,持續透過巡查、家訪、舉報及轉介等途徑加強監察經濟房屋單位之居住狀況,並根據經第11/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二條的規定,“建造經濟房屋的目的為協助處於特定收入水平及財產狀況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解決住房屋問題",以及第五條的規定,“經濟房屋單位僅用於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及其家團自住,而自住是指於房屋內實際及長期性地居住佔用”,跟進經濟房屋單位未被善用之情況。

於2016年,房屋局巡查了3,267個經濟房屋單位,發現49宗涉嫌違規個案,其中40宗涉嫌未有遵守實際及長期性地居住占用單位而開展解除買賣預約合同程序,至今已有7個預約買受人辦理退回單位手續,其中3個已完成退款及退回單位,其餘正跟進有關交回單位的行政程序; 5宗涉嫌將單位無償讓與他人居住而開展處罰程序;2宗懷疑將單位改作商業用途已轉介工務部門跟進,以及2宗懷疑將單位作非法旅館已轉介旅遊部門跟進。房屋局將持續進行經濟房屋的巡查,倘發現有不遵守《經濟房屋法》的狀況,將作出跟進。

當合同被解除後,根據《經濟房屋法》規定,預約買受人有權獲退回為購買單位已支付的款項,但退回的款項中須扣減,倘因購買單位成為銀行貸款的債務人,首先須向債權實體償還欠款;相當於單位售價1%的款項,用作抵銷房屋局所承擔的行政開支;為恢復單位的居住條件而必須進行的工程費用的預算金額;還有尚未繳交的費用,如管理費、水電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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