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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伯爵綜合醫院再次就女嬰進行肝臟移植的情況作出說明


就傳媒查詢有關1名4月大女嬰因肝臟壞死急須進行肝臟移植的個案情況,仁伯爵綜合醫院已於3月2日透過新聞稿對女嬰個案情況作出說明,現再次補充說明女嬰進行肝臟移植的相關規定。

首先,仁伯爵綜合醫院表示十分關注女嬰病情並想方設法尋求適切治療,自去年12月至今,一直透過送外診治制度安排女嬰往香港進行檢查及治療,並為女嬰向送外診治委員會申請並獲批准轉介進行肝移植手術及相關捐肝者術前檢查,女嬰治療期間包括進行肝臟移植所涉及的費用全數由澳門特區政府支付。

必須強調的是,器官捐獻分為屍體和活體兩種,而活體器官捐獻又分為親屬及非親屬活體器官移植兩種,根據澳門現行法律,非親屬活體器官移植即活體器官捐獻者和接受者沒有任何親屬關係,是不允許的。這是由於非親屬間活體器官捐贈涉及複雜的問題,其一是難以判斷或證明是否存在和杜絕器官買賣的情況;其二,即使捐贈者表示願意捐出器官,捐贈的器官是否適合作移植用途,須取決於嚴格的醫學準則,同時須與捐贈者進行充份溝通,確保其了解活體肝臟捐獻對其自身心理和生理的影響,並確保器官捐獻者與接受者之間不存在利益關係,透過嚴格準則去評估該個案是否適合進行活體器官捐獻。以去年底澳門1名肝衰竭青年的個案為例,雖然曾有1名熱心人士表示願意將部份肝臟捐給患者,惟經過溝通和心理評估後,香港醫院方面通知該人士檢查不合格,不適合捐獻肝臟,因此未能進行活體肝臟移植。

上述澳門現行法律有關規定是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有關人體器官移植的指導原則,旨以有效防止器官買賣情況出現。據了解,內地和台灣地區也有相關規定。換言之,對於女嬰如需進行非親屬活體肝移植手術的相關費用,衛生局作為行政部門受限於澳門現行法律未允許進行非親屬活體器官移植,因此送外診治委員會不具備條件批出相關費用。

至於親屬的活體器官移植及屍體的器官移植,即使澳門不具備進行手術的條件,衛生局亦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透過送外診治制度將病人送往外地進行手術及治療,並支付相關費用,這個機制一直以來行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