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社保基金籲養老金、殘疾金受益人月底前辦理在生證明


根據第4/2010號法律規定,凡領取社保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受益人均須於每年一月份辦理在生證明,今年涉及的人數接近10萬,其中95,700人已經辦理,社會保障基金呼籲其餘3.5%尚未辦理在生證明的受益人須趕緊於本月內完成辦理,否則有關給付將由四月份起中止發放。

按照法律規定,養老金及殘疾金受益人每年均須辦理在生證明,否則可導致給付發放的中止,因此,今年尚未辦理在生證明的有關受益人應於三月底前攜同澳門居民身份證親臨社保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或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及就業專區,或使用設於全澳多處的自助服務機辦理。

倘若受益人居住於澳門但因病未能親臨辦理在生證明,可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須攜帶自己及受益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副本,及由醫生填妥的證明書。

市民如欲查詢更多有關辦理2017年度在生證明的訊息,可在辦公時間致電28532850或瀏覽社保基金網頁www.fss.gov.mo內的專題網頁。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