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交通安全考量,去年10月通過的第24/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道路交通規章》,要求由今年10月11日起,所有在本澳的輕型及重型貨車、掛車及半掛車左右兩側車軸之間須安裝防止捲入裝置。配合新要求的實施及便利相關車主,凡於10月11日或之前完成安裝,可獲豁免繳付因安裝相關裝置而進行特別檢驗所涉及的檢驗費用。
根據2016年10月12日生效的第24/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道路交通規章》第三十八條第九款之規定,輕型及重型貨車、掛車及半掛車的左右兩側車軸之間須裝有型號經交通事務局核准、離地面高度不多於450毫米的防止捲入裝置。有關裝置應與底盤車陣或是其他車身主要結構部分連接,並須安裝穩固,以能有效防止行人、摩托車及腳踏車等捲入。而有關裝置不得超出車身寬度尺寸,以及裝置外側表面必須平滑。
有關裝置屬强制性,為方便有關車輛進行安裝及驗車工作,故設一年過渡期,車主若在今年10月11日或之前完成安裝,可獲豁免繳付因安裝相關裝置而進行特別檢驗所涉及的檢驗費用。但若過了上述期限而在檢驗時發現有關車輛未安裝上述裝置,則車輛必須在安裝有關裝置後再接受檢驗,並須繳交費用。
電單車須備有兩個倒後鏡
此外,就車輛規格修改方面,上述法規也規定,由今年10月11日起,所有輕重型電單車均須備有兩個倒後鏡,否則車輛檢驗時發現不符合相關規格,亦需要再接受檢驗並繳付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