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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就個別候選名單向Facebook付費作競選宣傳的回覆


就昨(4)日有傳媒查詢及市民投訴個別候選名單向Facebook付費作競選宣傳是否違反《選舉法》規定一事,選管會作以下回覆:

根據《選舉法》第80條的規定,自訂定選舉日期的行政命令公佈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間接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在社會傳播媒介或其他媒介進行競選宣傳。

再根據《選舉法》第192條的規定,社會傳播或廣告企業,在訂定選舉日期的行政命令公佈後進行政治宣傳者,科澳門幣五千元至五萬元罰金。

另外,選管會透過制訂第1/CAEAL/2017號指引第2點對《選舉法》第80條作出具體規範,列明那些情況不可以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進行競選宣傳。

同時,亦規定一旦出現透過商業廣告宣傳工具進行競選宣傳時,有關商業廣告宣傳工具的負責人必須立即將該競選宣傳品移除,否則便構成加重違令罪。

基於以上規定,候選名單不應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例如向Facebook付費,進行競選宣傳,選管會將致函涉及事件的候選名單,提醒不應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進行競選宣傳。

至於Facebook方面,選管會將交由警方對有關企業的違法行為作出跟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