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4日,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涉前檢察長何超明的第60/2015號刑事案件作出宣判,裁定被告何超明被指控的大部份罪行成立,合共判處其21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8月4日,被告針對上述有罪判決提起上訴,認為其擁有上訴的權利,並提出兩個可能的方法來解決該上訴的受理性問題,一為設立一個新的上訴法庭,二為類推適用統一司法見解的規定而設立專門法庭。
針對這一上訴,主審法官於8月15日作出批示,指出:“容許提起上訴的前提是必須存在一個比被上訴法院更高級別的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對該上訴進行審議並作出裁決。而在本案中,恰恰缺少這個可對被告提出的上訴進行審議的上一級法院,因為終審法院已是享有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高級別的司法機關”。關於被告所提出的兩個解決方案,法官強調:“在澳門現行的司法體制中,任何法庭的設立均以法律的預先規定為前提”,“在缺乏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為審理終審法院的一審判決而設立上訴法庭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類推適用是“以法律存在漏洞為前提”,然而從立法者在確立終審法院作為第一審級法院對特定人士作出判決時,理應預見到沒有更高級別的法院可以就針對其作出的裁判提起的上訴作出審理的問題,但依然決定將該管轄權賦予終審法院,同時從沒有為針對該院裁判可能提起的上訴進行任何規範的事實中可以推斷,“雖然立法者並未明確規定不可就終審法院作出的一審決定提起上訴,但不排除其立法意圖正是如此”。這一意圖在經歷了2007年終審法院對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受賄案件進行審判後更見明顯,因其後立法會於2009年通過第9/2009號法律對《司法組織綱要法》進行修改時,並沒有觸及該上訴問題,因此並不存在需要以類推適用來填補的漏洞。基於此,決定不受理被告提起的上訴。
對此不受理上訴的批示,何超明並沒有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聲明異議,故終審法院第60/2015號案件的有罪判決已轉為確定。
參閱第60/2015號案主審法官於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