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總署對終審法院就一宗有關涉及集會權及立法會選舉事項的案件判決表示尊重。
根據合議庭判決結果,立法會選舉候選人以其所屬名單可在公共地方發起集會,但仍須遵守《選舉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集會不應影響其他候選名單對獲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決定分配的公共地方的使用。
《選舉法》規定,為確保各候選名單能有序使用場地,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已透過公開抽籤方式,將十九個公共地方平均分配予各候選名單使用,以作競選活動;經公開抽籤獲分配予每一候選名單使用的地方、建築物、表演場所及其他公眾易於到達的場地,各候選名單不得共同或互換使用。另外,根據《選舉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任何藉騷動、擾亂秩序或喧嘩而擾亂競選宣傳的集會、聚會、示威或遊行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