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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關注醫療服務提供者提供不實醫療診斷證明


就2017年9月21日初級法院審理1名女醫生涉嫌向38名就診者開出不實的醫療診斷證明,以便就診者申請公司病假的案件。根據資料,衛生局於2014年接收了上述個案的檢舉及開立卷宗調查,調查結果證實該女醫生在沒有通過檢查向就診者發出醫療診斷證明,故此,衛生局對該名女醫生作出行政處罰,並轉介檢察院進行司法跟進。

另外,衛生局於2014年調查該女醫生開出不實的醫療診斷證明期間,她在筆錄聲明中沒有提及患有精神病,且沒有異常的行為表現。而在初級法院上,辯方在庭上強調該醫生患有精神分裂症。為此,現未能確保該名女醫生具有擔任醫生職業的任職能力,基於衛生護理服務涉及公眾利益,為保障就診者的健康與生命安全,衞生局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衛生當局在進行活動時,無等級從屬關係且無需預先經行政或司法程序,並得採取必要措施以預防或消除可能危及或損害個人或集體健康之因素或情況",現已對該女醫生的診所進行停業處理,以免再提供可能危及個人或集體健康的醫療服務,直至衛生局調查核實其具擔任醫生職業的任職能力為止。

要指出的是,衛生局近年發現有保險公司或私人機構檢舉醫療服務提供者,不當填寫M/7格式收據、開出不實病假紙或疾病證明的個案有增加趨勢,因這些涉嫌違規行為涉及行政違法及刑事,故衛生局對醫療專業人士及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加強了醫療法規方面的宣傳教育,並從2013年起先後多次向醫療服務提供者發函,提醒注意書寫病歷記錄、如實填寫M/7格式收據及疾病證明等。

衛生局重申,醫療服務提供者應依照《病歷的記錄、管理、保存及銷毁程序指引》書寫及管理病歷記錄,且對就診者應進行問診及體查而作出診斷,否則違反醫療專業人員的義務規定;與此同時,醫療服務提供者應根據就診者實際病情填寫醫療文件,如對就診者發出不實的醫療文件,醫療服務提供者可能涉嫌“偽造文件"或“偽造證明",而就診者則涉嫌“使用虛假證明",均屬刑事罪行。

至於醫療專業人員在發現患有妨礙提供醫療服務之生理或心理疾病時,可向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照科報備身體情況及申請中止准照,暫停向市民提供醫療服務,直至醫療專業人員的狀況不影響其任職能力則可向衛生局提出復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