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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表示宣傳期及投票日執法標準一致


廉政專員昨日回應傳媒有關新澳門學社檢舉“早餐事件”的查詢時表示,“一蚊都是利益”不能作為賄選罪的執法標準,否則候選人在選舉期間派發印有競選宣傳資料的紙巾都可能構成賄選。

廉政公署留意到,新澳門學社的人士透過網絡媒體表示,派發紙巾是在競選宣傳期,屬正常的選舉宣傳,所以不能構成賄選。廉政公署澄清,按照法律規定,只要透過提供利益而影響選民的投票意願,無論任何時候發生皆可構成賄選,當中必然包括競選宣傳期。

雖然派發紙巾明顯是為候選組別爭取選民選票,但是由於紙巾的價值過低,所以廉署視其為競選宣傳活動而非賄選。即是說,無論是“一包紙巾、一支水”還是“一個麵包、一盒維他奶”,雖然本身都具有價值,但不足以左右選民投票意願,難以構成賄選罪。

新澳門學社的人士在網絡媒體上表示,“可能違法的不是早餐價值多少,而是派發行為的本身”,似乎不再堅持“一蚊都構成賄選”的觀點,但是認為“早餐事件”發生在禁止宣傳的投票日,應該屬於違法宣傳。

廉署指出,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競選宣傳”需具備“引起公眾注意某候選人”以及“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這兩個要件。經廉署當日及事後調查,“早餐事件”中並無證據證實有人在公開的地方向公眾進行競選宣傳。

廉署重申,雖然向會員提供早餐屬恆常性的社區服務,並非專為選舉投票而設,但是也不應作出任何引導會員投票的行為。廉署認為社會對此次“早餐事件”的關注和討論,會對清晰法律有關賄選的規定及形成廉潔選舉文化氛圍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