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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長者權益保障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鑑於長者人口不斷增加,預計到二零三六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長者人口比例將達百分之二十點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公開諮詢並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後,擬訂了《長者權益保障法律制度》法律草案,目標是弘揚敬老美德,宣揚維護長者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法案訂定長者權益保障的總體框架,並對涉及相關內容的基本制度的現行法例作整合,進一步清晰了澳門特別行政區長者相關政策的基本方針和原則,促進構建一個老有所養、老有所屬和老有所為的共融社會。

法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建議長者是指年齡為六十五歲或以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包括永久和非永久居民。同時亦訂明澳門特別行政區長者政策應遵循的基本原則,而社會工作局為執行保障長者權益政策的統籌實體。

二、規定長者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以及侵犯長者權益的人須承擔法律責任。此外,從長者生活中的衣食住行出發,強調扶養人應切實履行扶養義務,而其他對長者負照顧責任的人及實體亦應致力履行照顧責任。對於經濟能力不足的長者,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根據相關適用法例給予適當援助。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或藉其他實體採取措施,創造條件,以促進長者的社會參與,令其能運用知識、經驗和技能,繼續參與社會活動,尤其藉持續教育、義工活動、文康體活動及再就業。

四、法案訂定長者照顧體系,體現家庭照顧,原居安老的理念。居家式、社區式以及機構式服務,是對家庭照顧的支援和補充。

五、規定公共實體、私人實體及區域之間應保持緊密合作,以促進長者權益的維護與發展。

六、法案體現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權益受侵害的長者的特別支援,社會工作局可就長者與其家庭成員間在扶養、居住或財產方面的爭議,在提起相關民事程序前作介入。引入保護措施,對處於危險或緊急情況的長者,可由社會工作局適當向其提供短期住宿安排,並可向實施侵犯行為的人求償所衍生的費用。

七、法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按事宜的性質,補充適用《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及《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