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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的法律草案。

因應澳門社會的迅速發展,澳門海關和保安部隊所履行的職責範圍更加密切,尤其在海上執法、反偷渡、截查毒品販運等合力行動。另外,海關在人員招聘甄選、採購方面,部份仍然透過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進行;在人員入職或晉升培訓工作方面,則仍然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承擔。可見,澳門海關事實上與澳門保安部隊的關係仍然密不可分。為配合實際運作需要,特區政府制定了《修改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的法律草案。

法案建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及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聘任領導人員的選拔範圍擴展至海關官員,令澳門保安部隊及部門的人力資源得以充分運用,提升海關和保安部隊人員的凝聚力及身份認同,使人力、財政或後勤管理和培訓工作等方面形成更強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