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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為更有效及合理分配社會資源,照顧弱勢社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二零一四年開展了檢討現行社會房屋制度的一系列工作,多次與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就相關制度等進行討論,並於二零一五年展開了公眾諮詢。經分析所收集的意見,並總結過往在社會房屋法例執行上的經驗,特區政府制定了《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法案旨在協助經濟狀況薄弱的澳門居民解決居住問題。法案建議以法律形式訂定社會房屋的基本制度,而有關分配制度、社會房屋的單位類型及面積等由補充法規訂定。

二、法案建議申請分配社會房屋屬恆常性,會按照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得分表所計算的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排列的方式進行分配。

社會房屋的申請必須由家團中一名年滿二十三歲且在澳門居留至少七年並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家團成員提出,申請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不超過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限額。家團成員的配偶須載於同一申請表內,配偶非為澳門居民則不視為家團成員,但在計算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時仍須包括配偶的收入及資產。個人申請人不得為全職學生。

三、法案建議收緊申請資格:家團內的任一成員及其配偶,在提交申請表之日起的前五年內,或自提交申請表之日起至與房屋局簽訂租賃合同之日,不得在澳門擁有居住用途樓宇或獨立單位;在提交申請表之日起的前三年內,不得為曾被房屋局依法解除租賃合同或發出勒遷命令狀的家團的成員;不得為已居住社會房屋的家團成員;在提交申請表之日起的前兩年內,不得為獲通知分配房屋後放棄、拒絕簽訂租賃合同、無意佔用獲分配房屋,或在首次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年內解除租賃合同的家團的成員。

另外,法案建議放寬已享受房屋福利人士的申請資格:家團內的任一成員及其配偶,不得為已取得經濟房屋的家團成員,但非為房屋取得人的家團成員自該房屋交付使用起十年後除外;雖曾受惠於《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之貸款補貼制度》或《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只要不是取得補貼者,仍可提出申請。

四、法案建議訂定租金金額時,應按照社會房屋的類型,尤其應單獨或一併考量以下因素: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每月收入、社會房屋的實用面積及房屋自由市場的租金水平。社會房屋的租金金額由補充法規訂定,且需定期檢討修訂。

五、法案訂定房屋局和承租人的義務。倘承租人或其家團成員違反某些樓宇管理方面的義務,法案建議累次違反義務可導致解除合同。

六、法案建議設立退場機制。如在合同期間屆滿時,承租人及其家團的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規定的上限,如不超出上限的一倍,須在續期時繳納雙倍租金;如超出上限一倍,房屋局可與承租人訂立不得續期的短期租賃合同,並須為此繳納三倍租金。

七、在過渡規定中,法案保障已被列入確定輪候名單的候選人,其獲承租房屋的條件仍按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中的“承租房屋的條件”處理,但對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的限定,則以最新公佈的行政長官批示所規定的金額為準。法案中有關租賃的新規定亦適用於在其生效前所訂立的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