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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律將於明天實施


第6/2017號《監管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律將於明天(1日)實施,以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入境人士攜帶總值為澳門幣十二萬元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等,應主動向海關人員申報,並填寫申報書及選擇紅色通道通關;出境人士如被海關人員查問,亦應如實作出申報,否則可被科處澳門幣一千至五十萬元的罰款。

申報書可於各出入境口岸索取或在海關網頁下載,市民及旅客可瀏覽海關網頁www.customs.gov.mo或官方微信公眾號MacaoCustoms以獲取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海關熱線查詢,電話﹕8989 4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