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本澳社會治安、出入境管理以及外僱勞動市場的實際情況,為進一步完善對外來務工人員的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將於2018年2月1日開始向越南公民實施新的管理措施:凡首次或於一定期限後重新申請“外地僱員逗留許可”的越南公民,須提交其國籍國刑事紀錄證明書;申請許可續期以及自取消“外地僱員逗留許可”起計六個月內重新申請同一許可的越南公民,毋須提交有關證明。
適用上述新措施的越南公民如欲向本澳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申請“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日後必須事先提交其在國籍國的刑事紀錄證明以供初步審查(有關證明須由越南權限機關簽發,並須獲得“外交認證”或“領事認證”),待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完成初審並發出“外地僱員逗留許可”申請表後,受聘的越南公民可憑表前往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辦“澳門簽證”,入境澳門後再前往出入境事務廳辦理“外地僱員逗留許可”。
新措施旨在優化該局對越南公民“外地僱員逗留許可”的申請程序,完善審批監管,從而為本澳相關類別“澳門簽證”的簽發工作提供有效保障。任何人如對有關措施有任何查詢,可致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聯絡電話:28725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