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今(1)日表示,國徽、國旗和國歌均是國家尊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在本澳須通過本地立法付諸實施,至於有關罰則的訂定,將視乎本澳刑法作出建議。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國歌法後,根據規定將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成為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國歌法在本澳付諸實施須通過本地立法,主要依照本地的法律體制作出適應,至於違反國歌法的相關罰則將視乎本地整個刑法體系而作出建議。陳海帆強調,國徽、國旗和國歌均是國家尊嚴,是國家主權的體現,作為國家的公民一份子,應該尊重國家的主權和尊嚴。
此外,有傳媒關注本澳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定位與香港相關機構的差別。陳海帆指出,香港的相關機構是諮詢機構,但澳門未來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是以服務為主,就其服務範圍提供諮詢意見,不作政策方面的訂定。雖然港澳兩地的基本法有相近的表述,但澳門與香港的政治體制、法律制度及歷史發展完全不同,不能將兩者相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