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行政會完成討論《食品中食用色素使用標準》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食品中食用色素使用標準》行政法規草案。

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規定,食品的生產經營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食用色素是指增加或恢復食品色澤的食品添加劑,又稱着色劑。一般情況下,按照良好生產規範在食品中正確使用已通過安全性評估的食用色素不會損害人體健康。然而,鑑於近年來各地不時出現因在食品中使用未經安全性評估的工業色素而引發食品安全事故,因此,應制定食品安全標準予以具體監管,指導和規範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用色素,避免其在食品中使用或添加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物質。

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食品中食用色素使用標準》行政法規草案。在制定相關標準過程中,特區政府綜合考量國際及本地的實際情況,除了本澳常用的參考標準,亦充分考慮了主要來源地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鄰近地區的標準,以食用色素安全性評估的科學證據為基礎,並根據本澳市場食品中食用色素的使用情況,結合本地市民食品消費量進行安全性評價。

草案建議在食品中允許使用的食用色素,以及在使用時應符合的條件。同時,禁止在生的或未經加工肉類、水產、蔬果及嬰兒食品等使用食用色素。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