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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蘇嘉豪參與2016年5月15日遊行過程中涉嫌犯罪及相關案件偵查工作的情況說明


因有媒體查詢,指立法議員蘇嘉豪(下稱蘇某)因為涉嫌犯罪需接受審判一事,經查閱相關案件資料,因案件已經不屬司法保密階段,為滿足公眾知情權,治安警察局現將其在參與2016年5月15日遊行期間涉嫌實施有關犯罪的過程及案件偵查工作的相關情況作以下說明:

  1. 蘇某擔任副理事長的某社團代表鄭某於2016年5月9日向民政總署作出遊行集會預告,於2016年5月15日(星期日)下午3時正於塔石廣場集合後,途經南灣湖景大馬路前往立法會前地。
  2. 期後,發起人於治安警察局會議中撰寫聲明書,自行更改集合地點及遊行起點為華士古達嘉馬公園和立法會前地。
  3. 治安警察局於協調會議中,向發起人講解,並作出批示,為確保公共道路上的行人及車輛有秩序地通行,遊行隊伍沿途必須遵循現場警員的指引行進,尤其在進入南灣湖景大馬路時,警方將指示隊伍由車道轉上行人路。同時,治安警察局提醒發起人,違反警方依法作出的命令,可導致觸犯加重違令罪。
  4. 發起人鄭某於2016年5月11日,就治安警察局決定,向終審法院作出上訴。
  5. 終審法院於2016年5月13日經合議庭裁定其上訴敗訴。
  6. 然而,2016年5月15日16時40分,由發起人鄭某及蘇某帶領的遊行隊伍到達南灣湖景大馬路近栢湖公共停車場之入口處時,並沒有服從終審法院的判決及拒絕遵從現場警務人員的指示,堅持在車道行進。
  7. 現場警員向遊行人士作出多次勸喻及警告,要求遊行人士克制及向他們展示警方警告標語【警察封鎖線,不得越過】,但是,蘇某帶同隊伍直接衝擊警方人鏈。
  8. 此時,遊行隊伍全數停於行車道上,而蘇某則以揚聲器呼籲遊行人士繼續沿車道行進,不斷大聲向警員呼叫「開路」,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但蘇某等人並沒有理會,拒絕按警方要求轉上行人路。
  9. 上述人士的行為已嚴重影響該處道路使用者之通行及已完全堵塞了栢湖公共停車場之入口,駕駛人士無法正常使用該公眾停車場。
  10. 治安警察局人員多次上前利用揚聲器向蘇某及其他遊行人士作出警告【為確保公共道路上行人及車輛通行,遊行隊伍必須按警方指示返回行人路前往立法會前地表達訴求,否則將導致觸犯加重違令罪】。
  11. 直至約17時05分,治安警察局出動大批人員以維持一車道有限度通車,同時架起鐵馬及人鏈要求遊行人士使用行人路,蘇某才帶領遊行隊伍,轉上人行道。
  12. 上述事件造成堵塞交通約25分鐘,並導致一車道及栢湖公共停車場無法使用。
  13. 當遊行隊伍到達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時,蘇某等人突然呼籲遊行人士停止前往終點,改為在現場進行集會。對於該集會,蘇某及鄭某等人並沒有依法事先作出預告。
  14. 17時30分,蘇某更呼籲在場約800多名遊行人士前往禮賓府。
  15. 根據民政總署寄予治安警察局之文件,民政總署基於西望洋花園公共地方正進行工程,考慮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此前已向該團體回覆不容許西望洋花園進行集會活動。
  16. 但是,18時14分,蘇某等人及約50多名人士來到上述地點即衣灣斜巷與聖珊澤馬路交界處停留,蘇某走到治安警察局之人鏈封鎖區域位置,宣稱需前往禮賓府遞交請願信。
  17. 治安警察局人員向其解釋禮賓府並不接受請願及接收信件,並告知如欲遞交請願信可前往政府總部,會替他們作出相關安排,但不獲理會。
  18. 由於上述人士之行為已影響該處之市民及現場交通通行,故治安警察局人員上前以揚聲器向蘇某及其他在場人士作出勸喻:【由於你們之行為已等同非法集會,故必須立即離開,否則將會觸犯加重違令罪】。
  19. 蘇某及其他在場人士沿竹仔室斜巷方向步行去到西望洋馬路對開位置,煽動其他人士將傳單摺疊成的紙飛機,擲進禮賓府內。
  20. 及後,蘇某帶頭引領現場十多名人士手持紙飛機步行至禮賓府後方,治安警察局人員立即再次使用揚聲器向蘇嘉豪及其他在場人士分別先後三次作出勸喻及警告:【現場市民必須立即離開,否則將會觸犯加重違令罪】。
  21. 但蘇某及現場各人並無理會,再連同各人一起將手持之紙飛機擲進禮賓府內,直至約19時05分,該等人士才陸續沿竹仔室斜巷、衣灣斜巷離開西望洋山。
  22. 治安警察局於該次遊行活動,就遊行地點、路線安排等,已考慮遊行人士安全、秩序及交通情況等作出多方面合理協調工作。但是蘇某等人多次蓄意不服從警方依法作出的合理命令,尤其知悉終審法院判決之情況下,仍然多次帶領及煽動遊行人士在南灣湖景大馬路與警方擾攘近25分鐘,並堅持於行車道上進行遊行,部份遊行人士甚至坐於地上,導致交通嚴重阻塞及停車場未能進出,構成多項加重違令罪。
  23. 隨後蘇某更呼籲在場約800多名遊行人士由原來立法會集會,改為前往正進行工程的西望洋山禮賓府一帶,造成安全及秩序混亂。
  24. 由於蘇某及其他四位人士的行為涉嫌觸犯第2/93/M號法律第14條第一款及《澳門刑法典》第312條第二款規定和處罰的加重違令罪,治安警察局事後繕立了刑事報告書 ,並於2016年5月18日將上述報告書寄予檢察院,向檢察院作出檢舉。
  25. 此後,檢察院根據上述檢舉開展了應有調查,認為有關人士在本次事件中所實施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加重違令罪,依法作出了控訴。
  26. 需要強調的是,治安警察局在此次事件的執法工作完全是依法依程序、合理合法、公平公正,所有警員的表現也是理性克制,同時符合警方對所有同類事件的執法方式。
  27. 而且,蘇某當時仍未表示參選立法會,因此,很明顯,本局當時的執法工作完全與其現在的立法議員身份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