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法院第四刑事法庭獨任庭普通刑事案第CR4-17-0194-PCS號卷宗的主理法官作出批示:考慮到立法會的覆函中指出在時間上不具備條件於上述案件原定的審判聽證日期前就是否中止議員蘇嘉豪(案件的第二嫌犯)的職務作出決定,也考慮到立法會在這段時間已有的工作日程及安排,同時,因應等待立法會的有關決定多一段時間也不會嚴重影響同案的第一嫌犯,故決定取消原定的審判聽證日期,待立法會作出上述決定後才適時訂定新的審判聽證日期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