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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陸路跨境客運規章》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陸路跨境客運規章》行政法規草案。

鑑於第4/2004號行政法規《陸路跨境客運》及其核准的《陸路跨境客運規章》生效至今已逾十三年,為配合本澳社會及陸路跨境客運的持續發展,以及考慮到未來港珠澳大橋通車後的跨境交通需求,經檢討上述行政法規及規章,認為有需要適時對規章進行修訂。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修改陸路跨境客運規章》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草案建議將申請陸路跨境客運准照的服務分為“定期服務”及“非定期服務”兩種。提供“定期服務”的車輛類型須為重型客車, “非定期服務”的車輛類型須為預約形式的輕型客車服務。

二、草案建議,提供澳門特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之間的陸路跨境客運服務,提供服務者須預先經所涉地區主管當局許可,並遵守澳門特區與該等地區協定的經營條件。

三、草案建議,獲交通事務局發給陸路跨境客運業務准照的實體,方可從事相關業務,交通事務局須將發出准照的卷宗送交治安警察局、海關、消防局及旅遊局發表意見。此外,草案建議更改准照式樣。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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