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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規定,個人帳戶由政府管理子帳戶、供款子帳戶及保留子帳戶組成,特區政府須制定補充性行政法規,對子帳戶的運作、投放供款、提供資訊、計算及發放政府管理子帳戶所得收益,以及發放政府款項進行規範。為此,制定了《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積金投放供款的具體程序和期間。草案規定,僱主或帳戶擁有人設立或修改公積金計劃均須經社會保障基金許可。如僱主擬將私人退休金計劃銜接至公積金共同計劃,亦須經許可。僱主應按規定通知其僱員,僱員以書面方式通知僱主是否參與。此外,基金管理實體應每年提供至少四次轉換退休基金及供款投放百分比的安排,而僱員每年可提出一次調整供款金額的申請。

二、子帳戶款項的運作。草案建議各子帳戶的款項可互相轉移,但政府管理子帳戶每年只可轉出或轉入各一次。此外,只有勞動關係結束或公積金個人計劃終止供款時,才可轉移供款子帳戶的款項至保留子帳戶或政府管理子帳戶。基金管理實體應向社會保障基金提供有關供款子帳戶和保留子帳戶的資訊。

三、提取款項。草案規定帳戶擁有人須向社會保障基金提出申請提取款項,如提取款項涉及多於一個子帳戶,申請人應指定各子帳戶的結算順序。有關的基金管理實體應自接獲社會保障基金通知之日起計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結算程序。

四、草案建議將現行政府管理子帳戶所得收益的計算期及計算方式分別修改為每年的一月至十二月及按日計算。同時亦維持現時發放鼓勵性基本款項及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的程序。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與第7/2017號法律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