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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房屋申請增加收入申報期間


為協助經濟狀況薄弱的本澳居民解決居住問題,房屋局今(29)日於特區公報刊登通告,接受社會房屋申請的收入申報期間,以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總收入及收益平均12個月作計算。

考慮到部份人士因收取10月份的額外強制性假期補償或其他臨時津貼,以致未能符合社會房屋申請每月總收入上限之規定,為紓緩該等人士之居住困難,房屋局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修改社會房屋申請之申報收入期間,包括2017年10月1至31日期間的總收入及收益,或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間的總收入及收益除以十二。申請人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已申報收入的申請人,可於申請期內(即2018年2月7日前)重新申報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