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15日)下午三時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行政法務司陳海帆司長和蒙古國駐港總領事館Samdan Erdene總領事分別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蒙古國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蒙古國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上述協定的簽署標誌著有關磋商工作已取得圓滿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和授權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系作出適當安排。今年五月,澳門特別行政區已與蒙古國草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蒙古國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蒙古國刑事司法協助協定》,而與蒙古國的《移交被判刑人協定》已獲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正式簽署。該協定對雙方之間移交被判刑人作出規範,旨在使被判刑人得以在其原居地服刑,促進被判刑人重返社會。
上述協定將自雙方通知對方已完成協定生效的內部程序之日起計三十日後生效。澳門特別行政區將繼續跟進與蒙古國有關《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的磋商工作,爭取於明年上半年對協定的內容達成共識。
出席是次簽署儀式的還包括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副特派員袁恒革、澳門特區國際司法互助工作小組代表;蒙古國駐華特命全權大使Gankhuyag Damba和蒙古國相關領事及官員。
查看圖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