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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澳明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煙草製品展示限制規定 衛生局舉行業界說明會

清單規格2

《修改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將於2018年1月1日生效,本澳將實施新的煙草製品展示限制規定,衛生局今日(12月15日)舉行說明會,向澳門煙業同業商會、大型連鎖超級市場及連鎖便利店等代表介紹和解釋有關規定。

根據新修訂的條文,便利店、超級市場、以及街頭報攤等銷售點禁止公開陳列煙草製品,但可在該處提供第34/2017號行政法規的附件所載的清單給消費者(見附圖)。而專門售賣煙草製品的場所,可陳列煙草製品,但在有關場所外不能看見該等煙草製品。

另外,可在銷售煙草製品的地點內展示煙草製品的價格標記及價格牌,只要該等標記及價格牌不能從銷售地點外看見,尤其不能透過陳列窗看見。違反有關規定者,將被科處澳門幣2萬元至20萬元罰款。

衛生局表示,禁止銷售點陳列煙草製品有助降低吸煙率,尤其減少青少年及已戒煙人士對煙草製品的使用。零售商在售賣煙草製品的過程中更有責任確認銷售對象的年齡符合法定要求,否則將違反禁止向未滿十八歲人士銷售煙草製品的規定,可被科處澳門幣2萬元罰款。衛生局呼籲零售商應配合新控煙措施,保護青少年的健康,共建無煙環境,遠離煙害。

如對《修改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控煙熱線(28556789)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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