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表示,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訂明就診者有權獲取與其病情有關的資訊,並可透過有償方式要求醫療服務提供者提供病歷副本,而第2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已據此訂定提供病歷副本(包括臨床病歷或檢驗報告等)收費上限金額,目的主要為公、私營醫療服務提供者訂定收費上限,避免因醫療服務提供者訂出過高價格而損害就診者的資訊權;另外,亦考慮到病歷屬敏感資料,醫療服務提供者需要嚴謹處理有關病歷複印的工序,確保提供病歷副本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這項工作涉及的行政成本費用,應作合理收費。
此外,根據第90/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亦訂定了衛生局提供病歷副本的收費表,有關收費標準與第2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收費上限一致,主要考慮到政府應合理使用公帑,正如前所述,病歷為敏感資料,需由專門技術人員處理有關病歷的複印工作,若收費過低或不設收費,可能出現濫用情況。故此,收取一定的成本費用具有其必要性。同時,已設機制讓經濟有困難的人士向仁伯爵綜合醫院社工部申請豁免病歷副本複印費用;另外,獲得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豁免醫療鑑定費用的人士亦獲豁免病歷副本複印費用。
目前,特區政府正積極籌備“全民電子病歷檔案系統”,並通過“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先導計劃以衛生局轄下仁伯爵綜合醫院、各衛生中心及鏡湖醫院進行定點測試,就不同醫療專科電子病歷檔案資料的格式、內容進行協調,符合國際應用標準和安全性。日後,將可通過有關協議和規定,創建本澳居民個人電子病歷檔案系統,不但可為居民提供符合國際標準的醫療服務,亦讓居民在不同醫療機構看病更為便捷,更可降低因複印過程中造成錯誤的機會和行政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