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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元旦起實施


社會保障基金將於2018年1月1日起將已試行半年的“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先導計劃”轉為恆常性措施,透過優化計劃章程,尤其是延長試工寬限期及申報期,藉以提升殘疾金或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的受益人投入勞動市場的意願及建立自信。

社保基金日前向多間社服機構介紹“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計劃由2018年1月1日起實施,為殘疾金或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的受益人提供試工寬限期,並設立迅速返回機制,向試工後仍未能正式投入勞動市場且沒有超出試工期限規定的受益人,繼續發放殘疾金或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當受益人的試工期限屆滿,被視為正式投入勞動市場後,才會終止向其發放殘疾金或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社保基金相信計劃可助殘疾人士主動參與社會、建立自信、提升生活質素。

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2016年至2025年康復服務十年規劃》的政策方向,社保基金於2017年7月1日起試行“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先導計劃”,得到復康團體和殘疾人士的認同。經收集及聽取各方意見後,在先導計劃的執行基礎上,明年正式落實的“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會將每次試工寬限期由原來的30日延長至90日,申報期限由原來的5日延長至15日。試工期限為受益人自首次開始試工月份起計至第12個月為1期,每期最多試工兩次,每次試工期限為90日;每次試工須獨立作出申報,受益人最遲須於試工開始後的15日內申報開始試工,以及於試工終止或超過90日試工期限後的15日內申報最新工作狀況,須填妥申報表交回社會保障基金。

而正式投入勞動市場的殘疾金或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受益人,倘隨後停止工作,可向勞工事務局辦理就業登記及於符合申領失業津貼要件的情況下申領失業津貼,或因喪失工作能力重新提出申請殘疾金。

計劃詳情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2853 2850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