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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海域管理綱要法》法律草案


2015年,國務院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明確了澳門特區陸域和海域的管理範圍,讓澳門特區依法正式管理八十五平方公里的海域。

澳門特別行政區過去在習慣水域管理範圍的基礎上,形成了一系列管理習慣水域的制度和規則。然而,基於過去沒有明確的海域範圍,在現存一系列管理習慣水域的制度和規則中,尤其是海域使用、開發和保護管理政策方面,仍缺乏一套相對完整、具原則性和指導性的法律規範。

特區政府成立了“海域管理及發展統籌委員會”,以及由法務局、海事及水務局、環境保護局、旅遊局及經濟局組成的法規草擬小組。經研究及參考內地的海域使用及保護的管理制度後,特區政府制定諮詢文本,並開展了公開諮詢,所收集的意見大部分均認同訂定海域使用、開發和保護的管理制度的指導性規範。據此,特區政府制訂了《海域管理綱要法》法律草案。

法案旨在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管理的一般原則和制度框架,包括海域管理的相關法律制度基礎,統籌機關與主管實體之間的關係及運行機制。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目標與原則。法案建議海域管理的政策目標為:確保海域開發利用符合國家整體利益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長遠發展利益;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及可持續發展;保護海域生態環境;提升海洋防災減災能力;提高海域開發利用質量和效率;促進海洋經濟發展。

為達致上述目標,法案建議海域管理應當遵守的原則:維護國家海域整體性;遵守區域合作安排;保護洪潮通道和海上交通;保護海域環境;遵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規劃;依法、合理及有效使用海域。

二、海域的管理。法案明確海域屬於國家所有,特區政府根據授權行使海域管理權,並監察與海域有關的活動。法案規定,特區政府具職權,經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請求並獲批准後,制定填海計劃並組織實施,且須確保填海所形成的土地不用於博彩項目。

法案建議設立海域管理的統籌機關,明確海事及水務局和環境保護局分別是海域綜合管理事宜和海域環境保護事宜的主管實體。

法案規定特區政府應在國家海洋功能區劃的框架下,按照科學確定海域功能、統籌海域使用、確保與珠江河口區域的海域治理規劃相協調、保護及改善生態環境、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障海底管線安全、保障國防、軍事及內部保安的用海需要的原則,制定海洋功能區劃。

三、海域的使用。法案規定海域使用須事先取得特區政府的批准,而批准方式和程序,將由專門法規規範。此外,特區政府須建設動態監測體系、規範海域使用的機制、建立海域使用資料庫、對各類海域的使用項目開展定期檢查,對海域的使用進行監察和規範。

四、海域的保護。法案訂定特區政府在海域環境保護的職權,包括制定澳門特區的海域環境保護政策;制定海域環境質量管理標準;定期開展海域監測及環境狀況評價;編製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及防治計劃;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及海域生態監測網;推動海域環境保護、海上災害防治及突發事件處理的區域合作。

五、海域的發展。法案建議由特區政府制定政策並採取措施促進海洋經濟發展,並具職權明確海洋經濟發展條件、研究海洋經濟優先發展項目,以及推動海洋經濟發展的區域合作。

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