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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法院審結大量涉及希臘神話(澳門)娛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澳門酒店投資有限公司之輕微違反案件


因北京王府大飯店(前稱新世紀酒店)涉及嚴重行政違法行為及防火安全不足,旅遊局基於安全理由及公眾利益,按《行政程序法典》的相關規定,於2016年7月23日對上述大飯店實施封閉場所的臨時措施,為期6個月。隨後,該飯店持牌人於2017年1月12日致函旅遊局,要求取消酒店牌照。旅遊局局長隨即於13日作出批示,接納其要求,取消該酒店牌照。

在取消酒店牌照前,初級法院勞動法庭已收到檢察院分別針對希臘神話(澳門)娛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酒店投資有限公司(北京王府大飯店之持有人)以及相關行政管理機關成員A、B、C及D提起的多宗勞動輕微違反訴訟,要求判處罰金。由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初級法院共審結24宗相關案件。

當中涉及本地員工及外地員工合共614人,主要原因是相關公司未向其員工支付薪金、超時工作補償、周假補償、年假補償及強制性假日補償等。

經庭審,法庭裁定檢察院指控的大部分事實成立,判處被告希臘神話(澳門)娛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澳門酒店投資有限公司(北京王府大飯店之持有人)因觸犯《勞動關係法》第37條第2款、第43條第2款、第45條第2款、第62條第3款、第75條、第77條和《聘用外地僱員法》第20條所規定的多項輕微違反而須支付總額近4,433,000澳門元的罰金。

同時,根據第 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違法者為法人時,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代表該法人的人,如被判定須對有關違法行為負責,亦須就罰金或罰款的繳納與該法人負連帶責任。

法庭考慮到A、B、C及D分別為希臘神話(澳門)娛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澳門酒店投資有限公司(北京王府大飯店之持有人)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負責管理公司營運、財務以及人事,包括各案中受害員工的薪金、超時工作補償、周假補償、年假補償、強制性假日補償以及相應賠償等事宜,故他們須對前述公司被判處的各項輕微違反之罰金及其併罰後罰金的繳納承擔連帶責任,而在被判處的罰金4,433,000澳門元當中有2,475,500澳門元屬連帶責任。

同時,法庭亦根據各案件內所認定的事實以及由勞工事務局所制作的賠償計算表,依職權判處希臘神話(澳門)娛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澳門酒店投資有限公司(北京王府大飯店之持有人)及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A、B、C及D以連帶責任的方式向各受害員工支付判決內所確認的尚欠工資、強制性假日補償、年假補償、超時工作補償及解僱賠償。

初級法院勞動法庭於2017年10月26日對最後一起案件進行了宣判。

參閱初級法院勞動法庭第LB1-16-0034-LCT號案的判決。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