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屆特區政府成立後,設立集中統籌立法機制,加大法務部門參與法規草擬的力度,逐步強化立法流程的統籌和跟蹤,積極落實和有序開展各立法項目的研究論證和法規草擬工作。
2015年,立法計劃項目共有6項,其中5項已於當年送交立法會審議,但因《區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法案需充分考慮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制度差異,故政府主動撤回再作研究。2016年,立法計劃項目共有8項,6項已於當年完成政府內部立法程序,並將其中5項送交立法會審議,而《長者權益保障法律制度》經政府與立法會溝通後,由於立法會即將換屆,為免審議法案的時間不足,故沒有於2016年送交立法會討論。2017年,立法計劃項目共有5項,其中4項提案亦已於當年提交立法會審議。此外,特區政府每年均向立法會送交立法計劃外涉及民生和社會訴求較大的法案,連同立法計劃項目,於2015年至2017年間送交立法會審議的法案分別為13項、15項、12項。
特區政府於2018年將繼續在集中立法統籌機制的基礎上,積極有序落實本年度的12項立法計劃項目,並適時完善配合社會發展需要的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