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於2018年1月31日第5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規章》第十一條第二款,批准仲裁中心可以透過遠距離資訊傳送方式,例如通過網絡視像會議等方式進行跨域調解及審判聽證。消委會指出,修改規章目的是為保障返回原居地的旅客的消費維權索償權,加強旅客對澳門的消費信心,並可提高消費爭議仲裁中心的效率,消委會目前已向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的消保組織提議,就彼此居民互動消費發生的爭議,先行先試建立跨域仲裁的合作機制。
隨著澳門定位發展成世界旅遊休閒中心,每年迎來大量旅客來澳消費購物,為加強旅客對澳門消費環境的信心,解決旅客因時間、交通等成本因素影響其索償的意向,消委會研究透過修改《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規章》,日後在仲裁法官同意下,可以透過跨域仲裁方式進行調解及審判聽證,此舉將可方便旅客在澳門提出投訴或返回原居地後,仍然可以通過消費爭議仲裁中心的公平與合理的裁決獲得相應的保障。
根據資料,消委會在2017年共接獲574宗各地旅客的投訴個案,當中有6宗個案轉至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處理,消委會期望,修改規章達到完善澳門的消費維權措施,除可進一步加強旅客在澳的消費信心,亦可推動更多有需要的旅客使用該中心的服務,讓旅客的消費權益獲得適當的保障。
消委會已計劃與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消保組織合作,先行先試來實行跨域仲裁,以配合灣區的發展規劃,以及區內彼此居民互動消費頻繁的發展趨勢,有關合作並會逐步擴展至與內地其他有合作協議的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