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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車場去年230濫泊個案 逾八日泊錯位罰款移走或作棄

交通局去年處理230宗公共停車場濫泊

交通事務局轄下43個公共停車場2017年共錄得230宗濫泊個案,同比2016年減少40宗,跌幅約14%;當中,電單車佔6部,餘下則為輕型汽車。局方已按照《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開展處理程序,有93部車輛的車主已繳交相應款項及把車輛駛離,113部車輛經局方、警方或管理公司拖至存車場,23部車輛已執行註銷或歸政府手續,另有1部正進行相關程序,以重新開放有關泊車位予公眾使用。

交通事務局提醒駕駛者,按照《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在公共停車場連續停泊逾八日、停泊在留用或私人泊車位、停泊在妨礙場內運作之位置或佔用多個泊車位均為濫泊;局方可與相關部門執行處罰程序,包括對有關車輛開立罰單、上鎖、拖走並存放於存車場內;有關車主在接獲有關通知後90日內未認領相關車輛即視其為棄置,車輛會被轉交予財政部門拍賣,車主則繼續被追討過程中涉及的泊車、移走及按日計算之存放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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