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8日,行政長官批准展開“為氹仔客運碼頭提供設施保養服務”的公開招標。盛世設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南方控股有限公司、金珠船務管理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廣裕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及粵通船務有限公司遞交的標書被接納。2016年12月30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將“為氹仔客運碼頭提供設施保養服務”判給了盛世設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不服,針對判給行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院透過2017年9月20日的合議庭裁判裁定上訴部分勝訴,撤銷了判給行為。
行政長官和盛世設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作為理由,兩上訴人主要提出,在公司的過往經驗這一項上,競投公司的子公司的經驗也可被評價。
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出,《招標方案》對於在公司經驗方面將會著重考慮哪些因素敘述得非常清楚。《方案》第16條規定,“公司的規模與經驗”這一項的總分為16分,其中“投標公司的規模與能力”占6分,“過往經驗”(包括數量、種類和服務內容三項因素)占10分。經查閱評標委員會的會議記錄,發現委員會在“過往經驗”這項上給予獲判給公司——盛世設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數為滿分10分。然而,該公司向招標程序遞交的用來證明其經驗的信函卻是有關盛世技術及能源服務有限公司、達富設施管理有限公司和Dafoo Facility Management Limited等其他實體的。
合議庭強調,根據《招標方案》,重要的是競投人的經驗,而不是參與競投人資本的公司或競投人參與資本的公司的經驗,也不是子公司或隸屬同一集團的公司的經驗,因為每間公司都有自己的專門技術,擁有其自身的人員組成,包括技術人員和領導在內,他們的經驗並不會或者可能不會因為參與公司資本而彼此相通。
合議庭認為,立法者或行政管理者完全有自由將關聯公司、子公司、參與競投人資本的公司或競投人參與資本的公司的經驗視為重要的評核要素,可以規定,為評價競投公司經驗的效力,當競投公司與另一間公司之間存在控制的關係,即其中一間公司可對另一間公司施加具控制性的影響力時,另一間公司的經驗也具有重要性。只要把它寫進招標方案即可。但既然沒有這樣規定,那麼評標委員會將與競標公司具有不同法律人格的公司的經驗當成是獲判給公司的經驗便違反了《招標方案》。
基於此,終審法院維持了中院撤銷判給行為的決定,但同時也以訴訟方式指定錯誤為由駁回了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針對前兩者提出的命令作出應作之行政行為的請求。
參閱終審法院第77/2017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