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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的規定,須訂定具體執行各項預算環節的施行細則。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重訂賦予部門及機構自治權的要件。經聽取財政局意見,證實自治權適合部門及機構的管理時,方得被賦予自治權,尤其須考慮的情況包括:部門及機構本身管理規模及複雜性、提升管理本身財政資源的效率、設立更利於本身活動的條件,以及因特殊職能而必需具該自治權。

二、訂定預算修改的執行性規定。為貫徹執行“專款專項”的制度,具體訂定符合《預算綱要法》規定的、有關公共部門及機構內部預算修改的規定。

三、訂定嚴謹執行“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下稱“投資計劃”)預算的規定。於開立項目前須進行包括對開展項目的必要性、技術、經濟及財政上的可行性的初步研究,而相關部門及機構還須提供包括項目用途及擬達至的結果、預計執行期及項目總開支估算等其他有助研究及估計“投資計劃”預算的資料。此外,項目如有修改,部門及機構應將有關修改呈交相關的監督實體批示,並將有關修改通知財政局,以便透過“投資計劃”預算執行季度報告將相關資料提交立法會。

四、訂定預算的公開透明的具體規定。部門及機構的預算執行資料須以摘要表的形式在財政局網頁公開,並應包含最初獲通過的預算、經核准的預算、與經核准的預算作比較的預算執行率等資料。

五、調升自治部門及機構許可開支的職權。屬自治部門及機構行政管理委員會或等同的合議機關,具職權許可作出由本身預算承擔的開支,許可限額為最初預算所定總收入的百分之五,且不得超過澳門幣一百萬元,但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許可限額減半。

六、明確特定機構應遵守的規定。為了配合特定機構業務的特殊性,特定機構仍可使用專有會計格式,但為了讓公眾容易掌握及監察收入及開支的內容,特定機構在編製預算及帳目時須統一採用公共會計的收入分類及開支分類。

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