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8日,甲向衛生局申請發出中醫師執業牌照,並隨申請一併遞交了廈門大學中醫專業(五年制)本科海外教育畢業證書。2014年7月30日,衛生局一般護理代副局長在取得了私人醫務活動牌照技術委員會的意見之後作出決定,以申請人的學歷不符合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基準要求為由,否決了其申請。甲向衛生局局長提出必要訴願,但被駁回。甲不服,針對衛生局局長的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但被裁定敗訴。甲仍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出,根據第81/99/M號法令第8條及第26條的規定,發出個人提供衛生護理服務所需之執照是衛生局局長的權限,但在作出決定前,局長須取得私人醫務活動牌照技術委員會的技術性意見。而在中醫師牌照方面,根據經第20/98/M號法令修訂之第84/90/M號法令第5條第1款a項、第6條第2款e項和第7款以及第7條b項的規定,申請人的專業資格還要通過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的書面認可。這表明立法者賦予了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評價申請人是否具備中醫師執業資格的自由裁量權,讓其憑藉自身認知及經驗去自行判斷哪些學歷屬於從事中醫師這一職業所需的適當培訓。
合議庭指出,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在諮詢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港澳台辦公室的意見之後得知,廈門大學開辦的中醫專業五年制本科課程(海外教育)屬於醫學成人教育學歷,不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認可為可報名參加國家執業醫師資格的學歷,因此通過2014年1月3日的決議向衛生局局長建議修改中醫師資格認可的評審基準,改為規定“被國家認可為中醫學歷教育場所的中醫課程畢業證書(全時間/全日制三年或以上),方認可為具備中醫師執業資格”。該新標準於2014年1月27日獲得衛生局局長的批准,並公布實施。這完全在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的法定權限之內,並不抵觸法律或違反合法性原則。此外也看不出設定該評審標準的目的是刻意阻礙利害關係人從事中醫師職業,甚至可以認為,從維護大眾健康及衛生的公共利益角度考慮,提升中醫師的入職門檻更能確保服務的專業性、大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因此顯然也不存在明顯不合理或錯誤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
另外,由於司法上訴人無法證明行政當局於審批其申請時曾作出任何違反客觀及中立的行為,或與同類許可申請作出不同的對待,故其所提出的違反公正及無私原則的指控亦不能成立。
綜合以上理由,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維持了衛生局局長不向申請人發出中醫師執業牌照的決定。
據悉,中級法院近期共審結了四宗類似案件。在這四宗案件中,申請人所擁有的均為廈門大學中醫專業(五年制)本科海外教育學歷,審理結果均為申請人敗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414/2016號案、第415/2016號案、第416/2016號案和第417/201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