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房地產市場長遠健康發展,特區政府推出新一輪房地產市場需求管理措施:取消出租房屋因空置而獲豁免房屋稅的規定,以及向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或其權利的取得人加徵5%或10%的取得印花稅。《修改市區房屋稅規章》及《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分別於二月六、七日獲立法會以緊急程序審議及通過,並於刊登特區公報翌日起生效。同時,為協助本澳青年人踏上置業階梯,金融管理局亦推出有關「合資格青年首次置業的按揭成數」的規定,放寬對符合條件的貸款申請人的銀行按揭成數至80~90%,有關規定將與取得印花稅同日生效。
根據統計暨普查局資料,本澳住宅樓價指數由2016年第一季的203.3上升至2017年第四季的258.0,升幅接近27%。財政局資料亦顯示,同期近四成的居住用途不動產移轉,其取得人都非首次置業者,逾九成購買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屬本澳居民。同時,社會一直有意見要求政府取消出租房屋的房屋稅空置豁免,目前,納稅人需要自行向財政局申報出租房屋的空置情況,財政局稽查人員對申報房屋逐一作實地核查。
有見於房地產市場有恢復熾熱的趨勢,特區政府認為有需要再推出取消出租房屋的房屋稅空置豁免、徵收取得印花稅、「合資格青年首次置業的按揭成數」的規定等針對性的措施,以促進房地產市場長遠健康發展,相關措施包括:
取消出租房屋的房屋稅空置豁免——為增加持有空置房屋業主的成本,使納稅人更積極地將空置房屋投入租務及房地產市場,減少房屋囤積居奇的情況,通過《修改市區房屋稅規章》,廢止了有關空置房屋不課稅的規定,今後空置房屋的業主須按照非出租房屋的相關規定繳納房屋稅。
徵收取得印花稅——為穩定房地產市場及增加首次置業人士購買房地產的機會,除原來應繳稅項外,再向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或其權利的取得人,加徵按不動產移轉價值或估定價值計徵的取得印花稅;如取得的為第二個不動產,稅率為5%,如取得的為第三個或以上的不動產,稅率為10%。
為照顧換樓人士,屬於僅取得一個不動產且原先只擁有不多於一個不動產的取得人,在按5%的稅率繳納取得印花稅後,只要自作出取得非首個不動產或其權利的文件、文書或行為之日起一年內,對原先擁有的不動產或其權利作出移轉,並就該移轉作成登記,可自有關登記之日起90日內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取得印花稅。
另外,如繳納上述5%取得印花稅的共同取得人之間具有婚姻、直系血親或姻親關係,且所有取得人原先各自擁有的不動產或其權利均不多於一個,只要在上述期間對原先擁有的任一不動產作出移轉,並就該移轉作成登記,亦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取得印花稅。
「合資格青年首次置業的按揭成數」的規定——有關規定適用於年齡介乎21歲至44歲(包括未滿45歲),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澳門居民,只要在貸款時,申請人不擁有居住用途的本澳不動產50%或以上的所有權便符合規定條件,而有關不動產所有權不包括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所有權。
按照規定,針對非樓花貸款,價值等於330萬元或以下的住宅物業,最高按揭成數為90%;價值超過330萬元但在800萬元或以下的住宅物業,最高按揭成數為80%;而價值800萬元或以下的住宅樓花的最高按揭成數則劃一為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