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6日上午,治安警察局聯同交通事務局到林茂海邊大馬路,進行呼籲行人和駕駛者互相禮讓的宣傳行動,向途人派發宣傳小冊子,並現場對相關的違規行為作出檢控。
交通廳與交通事務局一直重視向社會各界傳遞交通安全意識,並持續聯合向本澳多所學校、長者中心、團體、業界等進行「交通安全講座」,去年受眾接近25,000人。
根據警方資料,2017年檢控行人「違規過馬路」1,150宗、檢控駕駛者「人行橫道不讓先」1,677宗;2018年首月檢控駕駛者「人行橫道不讓先」168宗、檢控行人「違規過馬路」有64宗。
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行人在50公呎內有過路設施而不使用,可科處罰款澳門幣300元;駕駛者不讓行人先行,首次可科處罰金澳門幣600元至2500元,累犯則為1200元至5000元及禁止駕駛兩個月至六個月。交通廳及交通事務局呼籲,行人應使用行人橫道或行人天橋,在安全情況下過馬路,以及在過馬路時切勿使用手提電話以免分心;駕駛者應時刻保持安全車速及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在接近行人橫道(斑馬線)或交滙處時應減速停車,禮讓行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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