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及第9/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近年來澳門海關和各保安部隊在執法和日常行政的合作更加密切,尤其在人事管理和採購方面,部份仍然透過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進行,或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承擔。為確保澳門海關和保安部隊的實際運作需要,當局有必要創設法律條件,使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及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聘任領導人員的選拔範圍擴展至海關官員,旨在令澳門保安部隊及部門的人力資源得以合理運用,以及提升海關和保安部隊人員的凝聚力及身份認同,進一步推動海關與保安部隊在應對各項執法工作時形成更強的合力。
隨著《修改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法律獲立法會通過,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和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兩個部門的組織法內有關領導人員編制的規定有必要作出相應修改。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修改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及第9/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行政法規草案,建議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領導人員,均須以定期委任方式,從合格完成指揮及領導課程的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消防局消防總長或海關關務總長中選任。
而屬於治安警察局、消防局或海關人員編制的人員,則以定期委任制度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在運作上有需要時,治安警察局、消防局及海關可將屬其本身編制的人員分配任用於該局。
上述法規草案建議將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