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2016年5月10日的批示,行政長官免除對“C385R - 輕軌車廠上蓋建造工程”進行公開招標。隨後,運輸基建辦公室向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瑞權工程有限公司、中鐵(澳門)有限公司、中國土木工程(澳門)有限公司、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和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共七間公司就上述工程進行書面詢價。
評標委員會對各公司遞交的報價進行了評分。最終,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的得分為86.14分,排名第一;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得分為84.22分,排名第二。行政長官於2016年7月25日作出批示,將“C385R - 輕軌車廠上蓋建造工程”以1,070,000,000.00澳門元的總價判給了排名第一的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
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不服,針對行政長官判給工程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主要提出行政當局沒有遵守自己在相關工程的詢價公告和詢價方案中所訂定的評分標準,對《審查和評分標準表》第4.1項和第4.2項中規定的標準作出錯誤解讀,存在違法瑕疵。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出,根據詢價實體在《審查和評分標準表》第4.1項中所訂定的標準,在工程經驗方面,被邀請報價的公司可以遞交最多五項在澳門完成的判給金額超過100,000,000.00澳門元的工程的證明,每項工程的得分為2分,總得分為最高10分,同時如果工程不是由被邀請報價的公司獨立完成,而是由其所屬的合營體完成,那麼此項工程的得分還要乘以該公司在合營體中所占的百分比。
在本案中,上訴人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向評標委員會遞交了兩項判給金額分別為135,111,450.00澳門元和499,800,000.00澳門元的工程,它們都由上訴人所屬的合營體完成,而上訴人在合營體中所占的比例為70%。評標委員會給予這兩項工程的分數分別為0.0分和2.0分。
合議庭認為,評標委員會在這兩項工程的評價上存在錯誤,不符合詢價實體事先訂定的評分標準。按照《審查和評分標準表》第4.1項中所訂定的標準,上訴人在這兩項工程上的得分都應是2.0的70%,即1.4分。同理,獲得判給的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所完成的兩項工程,由於都是由其占比20%的合營體完成,因此這兩項的得分都應是2.0的20%,即0.4分。所以,被上訴行為在此處明顯存在違法瑕疵。
另外,在技術人員經驗這一項上,《審查和評分標準表》第4.2項中規定,被邀請報價的公司為工程指定的助理工程主任和助理總管若在該公司工作超過15年,則將分別得到1.5分和1.0分。上訴人為這兩個職位所指定的人選分別自1994年和2001年開始在該公司工作,但評標委員會以這兩人一直在該公司的廣東常設代表處而未在澳門常設代表處任職為由,在技術人員經驗這一項上沒有給予上訴人分數。
合議庭認為,評標委員會的這一做法也違反了事先訂定的評分標準,因為《審查和評分標準表》第4.2項並沒有對在公司本部任職和在常設代表處任職作出區分。所有的常設代表處,除非構成獨立法人,否則都屬於同一間公司。此二人在上訴人的常設代表處工作了超過15年,他們的經驗應被考慮,而根據第4.2項中所規定的標準,他們應分別得到1.5分和1.0分。因此,上訴理由成立。
基於以上理由,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司法上訴勝訴,撤銷了行政長官的判給行為,並指明被上訴實體應按照以上所述的內容對各被邀請報價的公司的最終得分進行重新計算,以便確定得分最高的公司,並重新作出判給。
參閱中級法院第672/201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