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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草案。

根據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的規定,擬使用公共道路、公眾場所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舉行集會或示威的人士或實體,應以書面形式告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收到告知文件後,須立即知會治安警察局局長。

鑑於訂定上述職責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及安寧,且考慮到實務狀況,尤其是現時民政總署亦須將有關告知立即知會治安警察局局長,一方面是由於治安警察局具有保障在集會及示威時的公共秩序及安寧的職責,包括負責維持在集會及示威期間的秩序;另一方面,治安警察局也有權在必要時依法對集會及示威施加限制。因此,為更好地履行有關工作、保障集會及示威期間秩序及公眾安全,以及提高執行效率,特區政府建議將民政總署的有關職責轉往治安警察局。為此,制定了《修改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草案。

法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