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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設立市政署》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設立市政署》法律草案。

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並從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中產生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第四屆特區政府成立後,成立了“開展設立市政機構的研究小組",就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開展研究工作。

經深入研究有關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立法原意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後,特區政府進一步明確了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必要性和適當時機,並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至十一月二十三日期間進行了公開諮詢。諮詢中表達的整體意見均贊成和支持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因此,特區政府制定了《設立市政署》法律草案。

法案旨在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並規定其名稱及性質、受政府委托履行的職責、其所設機關的職權和組成、成員產生方式、財政及財產的監察機制,以及保障民政總署人員的既得權利及其法律狀況等事項。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市政機構的名稱及性質。法案建議將市政機構定名為“市政署”。同時,市政署為《澳門基本法》所指的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為具有法律人格、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務法人。

二、市政署的職責設置。法案建議市政署基本保留民政總署現有職責和增加其他有助促進社區和諧、加強與居民的聯繫、滿足民生需要的職責,並應特區政府要求或在其職責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向特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同時,為完善民生服務和優化諮詢體系,未來市政署的職責將著重於協助落實跨部門公共服務的實施機制,以及透過多種途徑建立與居民、社區溝通及意見交換的渠道。

三、對市政署的監督。法案建議訂明行政長官是監督實體,並可將監督權授予政府主要官員,使監督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及時性;同時,亦明確監督權的具體內容,以確保監督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四、市政署的組織架構。法案建議市政署下設市政管理委員會及市政諮詢委員會,負責執行《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市政機構的兩大職權,即“提供服務"及“諮詢意見"。市政管理委員會為市政署的管理機關,具職權領導市政署所有工作,負責對市政署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作出決議,並確保有關決議的執行。而市政諮詢委員會則為市政署的諮詢機關,負責就有關事務提供諮詢意見。

五、市政署成員的產生方式。法案建議市政管理委員會由不多於八名成員組成,市政諮詢委員會則由不多於二十五名成員組成。兩個委員會的成員皆由行政長官在具有服務社會、服務市民的熱忱和履歷,且具有一定的專業基礎的合資格人士中委任。其中,建議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從具備公共管理經驗和能力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委任;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則從具備市政範疇的社區與基層服務經驗或足夠的專業和服務能力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委任。

六、民政總署人員的安排。法案規定保障民政總署人員的既得權利及其法律狀況,包括原有的薪俸和福利待遇不得因轉入市政署而減少,從而實現民政總署職能和人員的平穩過渡。

法案建議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