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有法律界人士對治安警察局使用隨身攝錄機執法存疑一事,治安警察局澄清如下:治安警察局訂立了《隨身攝錄機使用守則》,有關守則已諮詢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意見,確保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有關正當性條件及適度原則的規定。所有使用設備的人員均須要接受培訓以遵守相關守則。
警方為輔助執法,隨身攝錄機會於以下情況被使用:已發生或可預見發生的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及安寧的事件;警方執法受阻;或人身、私人或公共財產受侵害等情況。攝錄資料將被儲存在專用的設備內,只有獲授權的專責人員於有需要時才可處理資料,專責處理人員亦須要遵守保密義務及各項處理規則。
資料當事人具有查閱權,當攝錄資料涉及刑事犯罪及偵查時,當事人可根據相關刑事法律向司法機關提出查閱申請,而攝錄資料涉及其他情況時,可向治安警察局提出查閱申請。資料當事人的權利是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保護的。
為更好地保障市民的權利,治安警察局會根據隨身攝錄機的實際使用情況,不斷作分析及評估,以確保相關設備的使用能發揮最佳作用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