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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駁回中止宣告土地批給合同失效批示效力的請求


行政長官透過2016年11月8日的批示,宣告一幅面積5,288平方米,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J”地段,用作興建一幢工業用樓宇的土地的臨時租賃批給合同失效。

承批公司“建設發展置業有限公司”向中級法院提出中止上述批示效力的請求,不獲中級法院批准。上訴人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了審理。

合議庭指出,在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中,終審法院僅審理法律事宜(《行政訴訟法典》第152條),由於上訴人所指的文件對於相關事實不具有完全證明力,故終審法院無權審理相關的事實事宜。此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條補充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434條第1款規定,明顯事實無須陳述及證明,眾所周知之事實應視為明顯事實,因此,就算上訴人再具有知名度,在被宣告租賃批給失效的土地上存有機器及物料以及清空土地的費用將導致公司破產亦不屬於眾所周知的事實。最後,由於不能證實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的利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單憑這點已經足以裁定針對司法裁判提起的上訴敗訴。

綜合上述理由,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17/2018號案的合議庭裁判。